【上訴得直】涉煽動參與6.4集會 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12/14 14:41

最後更新: 2022/12/14 17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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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呼籲市民出席被禁止的6.4集會,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判監15個月。鄒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,高院法官今(14日)頒下判詞,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刑期。法官指,警方沒有履行主動責‍任,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,亦沒有認真考慮支聯會提出的防疫建議。律政司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,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不屬犯法。

法官作出判決後,律政司一方表示,需時研究判詞,以考慮會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,根據高院實務指引,若發現案件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,須立即向法官提出,故要求於下周五(23日)前通知法庭。法官亦同意案件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,並明言若律政司提出申請,亦會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。
 
上訴人鄒幸彤(37歲),早前被裁定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。據了解鄒已就另案服刑完畢,目前只餘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案件仍被還押中。

法官張慧玲於判詞指,《公安條例》容許於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。鄒被控煽動參與禁止令所禁止的集會,但若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,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,亦不會違法,由於禁止令的合法性是必要控罪元素,鄒可挑戰禁止令的合法性。

上訴一方質疑,警方全面禁止集會不相稱地限制言論、集會及示威自由等權利。法官指《公安條例》第9(4)條指明,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,若可施加集會條件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等目的,便不可禁止集會。警方有責任便利集會和平地進行,除全面禁止集會外,警方須考慮是否可以容許集會在適當條件下舉行。

法官指,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,避免新‍冠狀病毒傳播風險,並引述簽署禁止令的張警司的盤問證供。張承認警方僅提出質疑,而沒有提出可行的方法或建議。

法官認為,雖然支聯會一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‍要求,但警方只是作出質疑。相反,上訴人曾建議限制入場時段、人數、分散地點、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程式及戴口罩和不可進食等,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,警方卻沒有認真考慮或提出上述建議,而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舉辦者無能力實施相關措施。

法官又提及,警方呈交的衛生署專家報告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,只是不建議涉及除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,而維園集會並的參加者不會除口罩進食,加上該報告於警方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,故認為警方決定禁止集會時,並沒有考慮該報告。

法官裁定警方沒有依例履行主動責‍任,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。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禁止令是出於疫情考慮,但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。故此,律政司一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。

至於鄒否認呼籲他人到維園,法官指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,其中「是否要不戰而退,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」,可證鄒呼籲的意圖。由於法庭已裁定禁止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,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,亦不屬犯法,裁定鄒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刑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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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、林育慧